他把那本书的那个章节往後翻,找「地上物」的定义,翻了几页,找到了一个说明:附着於土地上的建筑物、工作物、竹木或其他定着物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「地上物」是盖在土地上的东西。

        那麽,问题来了:土地和盖在土地上的东西,不是一起的吗?

        他往後翻了几页,答案慢慢出现了:因为土地和地上物可以属於不同的人。土地是甲的,但甲把土地租给乙,乙在上面盖了房子,那个房子是乙的地上物,乙对那个地上物有权利,但对土地本身没有所有权。这两件事可以分开。

        他把那个理解在感知里停了半分钟。

        然後他取出毛笔,在笔记本上写了一段:

        「人类连盖在土地上的东西都要另立条文保护。土地本身反而要再立一个专法。逻辑很奇怪。但我想我理解为什麽了:因为人类把土地和盖在土地上的东西都当成可以分割的财产,所以每一个东西都要各自立条文,各自算清楚。天庭没有这个问题,因为土地本身就是最大的,所有在土地上的东西,都是土地的一部分,不用分开算。人类把它分开算了,所以才需要这麽多条文把它拼回来。」

        他读了一遍,在最後加了一行:

        「但他们还是努力写了这些条文,说明他们知道这些东西是相关的,只是工具不够用,只好一个一个加条文修补。可以理解,但很累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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